四种促销策略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08页(1763字)

基本案情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利润率为20%,现销售200元商品,其成本为160元,国庆期间为了促销欲采用四种方案:

方案一: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的价格定为20元,即买新货时可以少缴20元。

方案二:商品九折销售。

方案三:购买物品满200元时返还20元。

方案四:购买物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12元,均为含税价格。

试比较商场在采用这几种方式时的税负情况。

节税分析

这里我们假设某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商品,比较对于商家来说以上四种方式的税负情况。如果仅考虑增值税,则计算结果为:

方案一,由于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按规定不能用旧货的价款抵消新货的价款,即应该按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

≈5.81(元)

方案二,采取折扣销售只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即按折扣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80÷(1+17%)]×17%-[160÷(1+17%)]×17%

≈2.91(元)

方案三,按税法规定应该按200元缴纳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

≈5.81(元)

方案四,物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的形式销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

≈5.81(元)

除了销售200元商品要缴纳增值税外,赠送20元小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同样应该缴纳增值税。

赠送物品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

×17%

≈1.16(元)

总计应纳增值税=5.81+1.16

=6.97(元)

节税结果

如果仅考虑增值税,上述四种方案中第二种最好,税负最轻为2.91元;第四种方案最差,税负最重为6.97元。读者如果感兴趣,还可以增加其他的税种进行考虑,以得出更为准确的答案。

特别提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家同样是出售200元的商品,给顾客20元的让利,但由于商家采取的销售策略有区别,导致税负也不一样。因此,对于在节假日让利促销的商家来说,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咨询,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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