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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50页(1090字)

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对于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我国宪法第十条接着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宪法所确立的一条原则。为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表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即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而也就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正因为这样,我国宪法和土地立法才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土地公有制的确立,是对土地私有制的根本否定,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严格保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仅关系到有计划地利用资源、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事,而且关系到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根本问题。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把严格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加以规定,对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侵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但是,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合法的土地征用不应视为侵犯集体土地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正是为了维护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从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

国家根据发展经济的需要,用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个人占有使用,并保证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某些土地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样规定也没有改变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因为我国法律一再强调个人占用的土地,只能按规定的用途行使其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并且严禁各种侵占、买卖和其它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从而保障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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