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2页(529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自己先前供述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其供述往往存在虚假成分,屡供屡翻的情况比较常见。翻供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惩罚,对已供述的罪行又反悔;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误认为将自己的罪行说的越严重,越能得到宽大处理,一旦明白这是错误的之后,推翻原先的虚假供述;由于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影响或者出于包庇、掩盖其亲友、同伙的犯罪行为等动机,原先供认了自己并没有实施的罪行,后来又承认自己说的是假话。因此,对于翻供,应当认真地分析,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动机和原因,并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对原供和翻供进行严格的审查。经查证,原供真实,翻供无理,应否定翻供的证据价值;原供虚假,翻供有理,应确认翻供的证据价值,不能把翻供一概视为是抗拒的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为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了新的机会和线索。通过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会使定案证据更加确实、充分,甚至能避免或纠正认定案情上的根本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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