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6页(824字)

诉讼表现形式之一。一方当事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对方为一定给付行为之诉。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或在民事法律事实一旦发生,当事人之间就存在或者发生一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就有权要求他履行义务,如因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就是请求为一定的给付行为之诉。请求给付的行为多种多样,依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有的是请求付款、交货、赔偿损失、返还财物,有的是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给付之诉的诉讼,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大量存在的,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只有法律关系而无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不构成给付之诉。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请求,而无所依托的法律关系,也不构成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诉讼理由,是法律上确定和保障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行使权利的条件。不是法律上确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在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如未到义务履行期,应对待给付而未实现的,则给付之诉不能成立。给付之诉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实体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实体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之争;法院判决是在确认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责令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

在给付之诉中,有些是一方的给付,如侵权行为的赔偿损失;有些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对待给付,如双务合同;有的是此种法律关系与彼种法律关系相牵连,不是单一法律关系中的给付,如有第三人之给付义务。有的以给付之诉开始,而以确认之诉告终,如给付之诉不能成立或在原告不具有请求权,法院以确认判决而不是以给付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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