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1页(913字)

1952年5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的,一项旨在确立为保全海事请求而扣押船舶的某些统一法律规定的国际条约,简称《扣船公约》。公约共18条。其主要内容为:①确定了海事请求的含义和范围,条约详细列举了17项原因,海事请求是基于条约所列一个或一个以上原因引起的请求。缔约国得因公约规定的任何请求而在其管辖区域内扣押悬挂其他缔约国旗帜的船舶。②规定了扣船的范围,适用公约扣押的船舶只能是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是在发生海事请求时属于该当事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如系光船租赁,则承租人而非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对与该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光船租赁即船壳租赁,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空船交付于承租人,船员的安排、经营方式、保险、维修等都由承租人负责。请求人得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扣留该船,或为该光船承租人所有的任何其他船舶,但登记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不得因此种海事请求而被扣。③扣留船舶只能由执行扣留的缔约国法院或适当的司法机关进行。在当事者提供足够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之后,扣留船舶的法院或其他适当司法机关应允许释放在其管辖区域内扣留的船舶。并且一艘船舶在任何缔约国的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管辖区内,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而被同一请求人扣留一次以上,亦不得提交一次以上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④扣留船舶之后,如果扣船国家的法律赋予法院以管辖权,或有条约规定的情形时,扣船国家的法院得就该扣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

《扣船公约》于1955年11月20日生效。在公约上签字的国家有:西德、比利时、巴西、丹麦、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墨西哥、尼加拉瓜、英国、南斯拉夫。截至目前,批准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埃及、法国、英国、希腊、梵蒂冈、葡萄牙、西班牙、南斯拉夫。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柬埔寨、刚果、哥斯达黎加、法国(包括海外属地、多哥及喀麦隆)、英国(包括菲济、直布罗陀等29个英联邦国家及属地)、海地、达加斯加、尼日利亚、巴拉圭、瑞士。1984年该公约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船舶扣押的范围。目前中国还没有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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