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7页(473字)

中国地方人民法院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是按照行政区划设在县级的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又包括县、自治县(旗)、市以及市辖区设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告诉申诉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其所在行政区区域内的人口、案件及其他具体情况,可以设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要以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除上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普通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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