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9页(761字)
人脑的功能或结构障碍在精神活动中的异常表现。是诊断与鉴定精神病的重要依据。无论是从医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任何一个角度研究精神病问题都必须先从精神症状入手。根据精神症状的性质,可划分为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性症状和边缘性症状三大类。
精神病性症状 表现为脱离现实环境的异常精神活动,而患者本人主观上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精神活动与现实环境的矛盾,不能自觉主动地通过现实环境来验证和修正自己的精神活动。它是各种重性精神病的标志;在临床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是诊断、确定精神病的依据。
神经症性症状 是人脑功能障碍在精神活动中轻度异常的表现。神经症性症状的内容不脱离现实环境。患者本人对自己的精神状态充分地了解,能够自觉主动地通过现实环境来验证和修正自己的精神活动,使自己与现实环境保持良好的接触。这种症状见于各种轻度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等。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是鉴定精神障碍的性质,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基本医学要件。
边缘性精神症状 多为精神病性症状的早期表现。患者的精神活动既与客观环境保持着部分联系,又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矛盾。患者主观上对自己的精神状态不能完整地客观评价,不能主动自觉地通过现实环境准确地验证和修正自己的精神活动。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它往往是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条件。
在临床精神科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为了研究和描述的方便,通常将精神症状按照人的心理过程分为认识过程障碍、情感过程障碍、意志行为障碍、意识障碍、人格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