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9页(650字)

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对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诉讼活动。扣留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物证、书证。扣押是侦查措施的一种,只有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才有权行使。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但是如果发现违禁物品,虽然与案件无关,也应扣押,并交有关部门处理。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这是因为扣押邮件、电报直接限制了公民的通讯自由,所以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物品持有人在逃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不影响扣押的执行。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毁损。如果是易溶、易腐、不宜保存的物品,应当拍照或者制成复制品;如果是大型物品,可以在拍照、笔录后查封,或者令持有人妥善保管;如果是武器、弹药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拍照,笔录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果是秘密文件,应当记下文件名称、号码后退还原发文单位。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并核对扣押清单,清退注销,由收件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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