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4页(521字)

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声明、陈述之文书。书状是诉讼文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状是诉讼行为。法律明文规定某诉讼行为应以书面进行的,当事人则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否则,该行为不发生应有之效力。法律明文规定原则上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具有特定情形可以口头(言词)进行的诉讼行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口头进行。法律规定可以书面或在口头进行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进行该行为时可以自由选择。法律无明文规定以何种方式进行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可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后者以法院接受为限。民事书状,以当事人在文书中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陈述性的书状。申请性的书状和声明性的书状。陈述性的书状主要是向法院陈述一定事实和理由之书状,其目的在于使自己的主张得以成立,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上诉人的上诉书状,被上诉人的答辩书状。申请性书状主要是请求法院为一定职权行为之文书,其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防止对自己利益的损害,如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文书、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文书。声明性的书状主要是对某种情形具有异议的文书,如以书面的方式对管辖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对法院的裁定或决定申请复议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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