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4页(1244字)

亦称司法豁免原则。国际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外交代表司法豁免和国家、国际组织司法豁免。外交代表司法豁免指一国、国际组织派驻在他国的外交代表免除驻在国的民事和刑事的管辖。刑事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民事司法豁免权是有限制的,不完全的。国家司法豁免,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如一国法院受理以另一国家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除非得到后者的同意;另一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向一国法院起诉,在其起诉的情况下,一国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对另一国家在一国法院为败诉的判决,非经其国同意不得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司法豁免权原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这条中指的法律规定是指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是指我国参加的1946年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公约》和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我国同美国、波兰、匈牙利、意大利等国签订的领事条约。

我国民事司法豁免权原则的内容 根据上述条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国派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有司法豁免权: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主管机关、其派遣国明确宣布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从事非职务活动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如以私人名义所涉及的不动产争议诉讼,以私人身份作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卷入的继承诉讼;超出公务范围,在我国进行商务活动所发生的诉讼;被诉后出庭应诉,自动放弃司法豁免权的;在公务范围之外,由于使用车辆肇事造成损害引起的诉讼;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对方反诉的。此原则内容,适用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不得对另一个国家行使审判权,除非得到外国政府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或者政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即使外国政府同意应诉,如被判决败诉,亦非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

司法豁免的相应对待 根据主权国家平等原则,如外国给予我国派驻该国的外交、领事人员的司法豁免权,低于我国给予该国驻我国的外交、领事人员的司法豁免权,或者否定我国政府及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我国法院有权按照对等原则作相应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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