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页(242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5章育种者权利中规定:(1)除本公约明文规定外,任何缔约方不得以除公共利益外的其他理由限制自由行使育种者权利。(2)如果这类限制具有授权第三方从事需经育种者认可的活动的效力,有关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必需措施,以确保育种者得到公平报酬。(3)育种者权利应独立于任何缔约方在其领土内对品种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和销售或该材料的进出口活动进行管理采取的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这类措施均不应妨碍本公约条款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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