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认证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页(794字)
种子认证是加强对种子质量监督、控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各国种子立法重要组成部分。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欧洲一些国家为解决粮食饥荒,普遍加强良种繁育和种子质量认证工作,除种子商自己负责其内部的质量控制外,还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代表政府在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中直接对种子质量进行认证,并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如法国政府为保证农民对种子质量需求,于1929年颁布种子法令,决定由政府直接干预种子市场,建立种子净度和纯度控制部,对种子实行认证制度管理。1932年政府颁布《种子法》,规定只有经过政府认证的品种才能进行种子生产。法国政府对种子认证法律条款进行修正,不断改革国家种子认证管理体制,开始采用国际种子组织确定的认证规则。奥地利种子认证制度也很完善。《种子法》规定,只有经过认证合格种子才能销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种子公司可以购买或进口国家品种录中的种子进行扩繁或在经过适当认证程序后,直接将进口种子销售给农民。《种子法》还对包括田间试验、种子收购和加工、签发种子合格证、种子市场管理等认证程序中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美国早在1900年开始种子认证工作,各州陆续制定种子认证法律和法令以及规程、标准,并建立一套严密的种子认证机构。现在按美国有关法令规定,在美国境内销售种子不一定经过认证,而出口种子则必须经过认证。新西兰种子认证始于1915年。1952年颁布《种子法》,要求政府农渔部在农民自愿参加基础上,向农民提供种子认证服务。并规定农渔部种子认证局负责全国种子认证工作。《种子法》还对种子认证程序中登记注册、田间检验、认证抽查、室内检验、标签、小区种植试验以及财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另外,不少国家参加了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谷物、油料、牧草、甜菜种子认证系统,其认证工作按国际(OECD)标准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