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改良人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页(463字)

日本1983年《农业改良促进法》规定,都道府县为推进本法规定的协同农业普及事业而进行必要的试验研究,可在都道府县农业试验场设立农业改良研究员编制。农业改良研究员须正确地根据当地农业情况和需要,按本法规定,进行卓有成效的试验研究。凡不符合政令规定条件者,不得任用为农业改良研究员。《农业改良促进法》规定,应由都道府县开展本法规定的协同农业普及工作,增设专门技术员及改良普及员编制。专门技术员全部或部分执行下列任务:(1)与试验研究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在开展专门调查研究项目的同时,指导改良普及员;(2)与市町村、有关农业团体、教育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实施综合专门调查研究项目以及开展普及活动。该法规定,凡不具备政令规定的资格者,不能任用为专门技术员或改良普及员。都道府县知事应有计划地积极开展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的进修工作。都道府县对符合政令规定条件的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可以发给农业改良普及津贴。月金额标准,按其月工资额计算,专门技术员不超过8%,改良普及员不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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