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页(587字)
印度尼西亚独立后,重视农业立法。1954年5月颁布《1954-1959年农业发展计划》。1960年第5号法令公布《基本农业法》。20世纪70年代,印度尼西亚加快农业发展步伐。1973年5月,政府发布《关于成立农村合作社和农村事业组织的指示》,提出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社会的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水利建设、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起先导作用。规定农村合作社可由一个或几个村庄组成,耕地面积可在600-1000公顷之间。为鼓励成立农村合作社和农村事业组织,国家法律规定,国家银行向农村提供的低息贷款应优先照顾农村合作社;国家向农村供应的化肥、农药和优良种子应优先供应合作社;国家收购粮食时应优先购买农村合作社的粮食,并要收购价格略高一些。这期间政府还颁布法令,鼓励移民开荒,规定政府应发给每户移民2公顷土地和必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具、住宅及14个月的生活费用,以资助移民定居。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粮食限价方面法令,每年都重新规定大米和稻谷的价格。政府还通过立法,实施增加农业投资、向农村提供低息贷款方面的决定。80年代后,政府不断调整农业发展政策。1980年发布第55号总统决定书,继续进行农村土地改革。1986年5月政府颁布法令,允许外资投资开发农业。1992年7月政府作出吸引外资发展农业,外资企业可以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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