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页(490字)

1967年,坦桑尼亚全国执行委员会通过《社会发展纲领》,即《阿鲁沙宣言》。宣言提出,为促进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政府应制定农业政策法令,建立“乌贾”村。“乌贾马”是斯瓦希里语缩写,原意为非洲传统部落(或氏族)社会共同生活、集体劳动和分享成果的大家族关系。为此,政府法令规定,建立“乌贾马”村的基本目的是把农业人口70%以上散居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集体化道路,采用先进农业技术,帮助农村逐步改变落后面貌。“乌贾马”村原则上应是一个自治单位,接受“坦盟”支部的领导和地方政府监督。村管理委员会可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有关村的生产和发展计划应由村民大会决定。每个村民必须参加集体劳动,允许个人拥有房屋、牲畜等私人财产,并拨给一定量的自留地,集体的收益按劳分配。70年代中期,“坦盟”为了纠正“乌贾马”运动中出现的“一刀切”问题,调整了农村集体化政策,把“乌贾马”运动改为“村子化”运动,并颁布《村子化乌贾马村法令》。进入80年代后,坦桑尼亚政府通过法令指出,发展农村“乌贾马”村应集中办好初级合作社,广泛采用农村合作化的农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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