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页(804字)
保加利亚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规定改造的根本任务是:把小型分散和技术落后的农业改造成现代化的大农业;把私有经济变成公有经济,消灭剥削,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创造条件。法律、法令着重对农业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作出规范。其中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0年)、《关于采用生产队和劳动组织的形式决议》(1951年)、《农业社章程》(1957年)。20世纪70年代,保加利亚着重建立农工综合体,颁布《农工综合体示范章程》(1976年)、《关于农业生产管理特殊规则的条例》(1979年)、《全国农业工业联盟章程》(1979年)、《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农业职工个人经济的第6号条例》(1974年)、《农业财产保护法》(1976年)、《确定公民拥有农业用地面积和向土地所有者赔偿损失价格第25号决议》(1975年)等。80年代,又颁布《农工综合体示范章程》(1980)、《州农工联盟示范章程》(1982年)、《关于农业经济机制特殊规则的条例》(1981年)、《关于按州和村镇系统全国建立基本农产品居民自给体制的决定》(1982年)、《关于合作市场的第3号条例》(1981年)、《合作社组织法》(1983年)等,开始进行以农业承包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1989年年底保加利亚政局变化后,提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农业所有制变革。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于1992年3月20日通过《保加利亚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又于同年4月23日通过《国有和乡办企业改造和私有化法》。其中《私有化法》规定,对国有和乡办企业的改造,就是按《商业法》有关规定把国有和乡办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规定,农业土地的私有化就是把农业土地归还给原来的土地所有者,解散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重新组建农业股份企业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