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村促进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页(434字)
韩国《农村现代化促进法》第8章罚则中规定,违反本法有关不准改变改良事业区域内土地的性质和形状,亦不准设置建筑物规定者,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或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规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拒绝或妨碍本法有关规定清除或变更土地、建筑物者。(2)拒绝或妨碍本法有关规定进行测量或检查者。(3)不按本法有关规定报告或谎报者;拒绝、妨碍或逃避上述规定的检查或提交虚假检查资料者。(4)拒绝、妨碍或逃避本法规定的检查组合事业及其会计情况的检查者。该法规定,转移、污损、毁坏或拆除按本法公布的有关施行本法规定的事业的布告牌者,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行本法规定事业者雇佣的干部或职员,在进行其事业的测量、设计或工程监督管理等方面,因故意或过失而制作虚假文件或报告时,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合清算人违反本法关于组合解散清算有关规定时,处以3万元以下的过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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