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价格维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页(459字)

韩国1961年6月27日颁布《农产品价格维持法》,1963年12月16日修改颁布。本法以维持农产品的适当价格,谋求农业生产和农家经济的稳定为宗旨。共11条。主要规定:(1)农产品的范围,本法所称农产品,系指大米、谷类、麦类、薯、棉花及农林部长官指定的其他农业生产品。(2)政府为维持农产品的价格,必要时须收购农产品,由农林部长官指定的机关代行业务。(3)政府可用农产品作保,指示内阁令指定的机关融资。(4)收购的农产品,视供求状况及时价情况处分,在粮食(大米、谷类、麦类及其他)方面,可不受《粮食管理法》有关预购粮食的规定的限制。(5)政府认为为维持特定农产品的价格有必要奖励输出时,可令内阁指定的机关对输出业者融资,必要时可向输出农产品者交付补助金。(6)为审议本法规定的价格融资单价及数量,在农林部设农产品价格审议委员会,所议事项经国务会议审议和总统承认后施行。(7)农林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派所属公务员令被指定的机关提交必要的资料或对其文簿、仓库等进行检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