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检查复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页(192字)

韩国1987年《农产品检查法施行令》中规定,检查所长为调查取消了检查合格的或混进了未经检查的或变质,不符合检查规格的农产品而认为必要时,可让已检查过的农产品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在搬入搬出该农产品时,提出搬入搬出报告,并进行点验;检查所长拟命令农产品的禁止移动、返送或回收等时,须以明示其事由的文书进行,必要时,须将其事实通报给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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