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流通整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页(312字)

韩国1986年《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规定:(1)农林水产部长官为搞好农水产品的供求和建立正常的流通秩序,必要时须制定并公布农水产流通机构整备的基本方针。(2)道知事在基本方针公布后,须制定本地区整备计划。(3)农林水产部长官必要时可发布开设批发市场和联合销售市场的命令。(4)农林水产部长官可向开设者、指定批发人、农畜水协及公益法人,发布改善、整备农水产品销售、运输保管、贮藏设施的命令。(5)农林水产部长官可指定交易产品的规格,对违法者可限制其交易。(6)政府为改善农水产品流通条件。建立健全流通机构,可在预算范围内向开设者、农畜水协及公益法人提供通融资金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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