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页(480字)
韩国1986年《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规定: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2年以下徒刑,并处200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本法规定而使用“农水产品批发市场”及与此类似的市场名称者;(2)在批发市场区域或开设联合销售市场的市区内,未得到本法有关规定许可,以从事本法规定的农水产品批发交易为目的经营批发市场者;(3)违反本法有关交易限制规定而销售或收购农水产品者;(4)受到依本法规定被取消其开设批发市场许可的处分后仍继续营业者。该法规定,属下列各款项之一者,处1年以下徒刑,并100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本法关于停业许可规定,关闭批发市场或停业者;(2)违反本法关于拍卖人任免的规定而任免拍卖人者;(3)违反本法关于征收手续费等规定而征收手续费等费用者;(4)没进行本法有关指定批发人及联合销售市场的开设者报告或搞假报告者;(5)拒绝、妨碍、回避本法关于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交易者加以监管或进行检查的规定或对监管、检查者的质询做虚伪陈述者。该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而妨碍交易者或有关拍卖的命令者,处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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