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施行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页(287字)

韩国政府于1977年7月22日发布《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施行令》,共25条。后经1979年、1982年、1984年、1987年等多次修订。该施行令中规定,农水产品批发市场经销下列各类产品:(1)粮食类:大米、麦类、豆类、小米、谷子、高粱、高粱米、玉米、荞麦、芝麻、花生。(2)鲜果菜类:水果、蔬菜、野菜、薯类、有机作物类和豆类及新鲜的杂粮类。(3)畜产品类:鸟兽肉类及蛋类。(4)水产品类:鲜、干鱼、咸鱼、咸鳝鱼、贝类、海藻类及鱼虾酱类。(5)花卉类:折花、折枝、折叶、盆花。(6)药用作物类:用做中药材的药用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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