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管理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3页(299字)

韩国1969年12月26日总统令颁布《粮食管理法施行令》,多次修订,1986年12月31日再次修订颁布。其中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能够依法令其出售粮食的生产者或所有者,是超过用于种子和自家消费的所需量的粮食的保有者。(2)政府的粮食年度为自前一年的11月1日起,至当年的10月31日止。(3)预购粮现货交纳期限为其粮种该当收获期的最后一天。秋季收获粮食为12月31日。本法令还对粮食买卖业的范围、设施标准、许可申请、粮食买入贷款的运营、加工业的许可、对饮食销售业者的命令、政府管理粮食的经营者的指定、融资及补助的对象、权限的委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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