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1923年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2页(309字)

1923年3月,加拿大国会对《种子管理法》的主要条款进行再度修订,并将《种子管理法》正式改为《种子法》。新《种子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实行种子许可证经营。并规定,除块茎及芽类作物外,对其他所有农作物种子实行强迫分级制,授权一个顾问董事会负责提交具体管理规则、标准及有害杂草的登记事宜,同时提供新的品种质量检验方法。根据该法规定,顾问董事会可由加拿大种子委员会、加拿大种子贸易协会、加拿大种子种植者协会的代表组成。1928年,该法增补“杜绝低劣种子品种签发许可证”等方面规定。1945年,该法再次修订,对许可证签发标准进行重新规定和说明,并作出增加检验和实验费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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