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行政执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7页(774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第4篇总则中规定:(1)当农业部长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经违反或正在违反本法任何条文或根据本法制订的任何规章制度时,他应命令向该人发出书面控告,说明他指控的各点,要求该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审讯作证,时间至少在这项书面控告送达后30天;并根据农业部长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应提供适当的机会,以便该人了解所提出的对他指控的证据(包括盘问的权利),并由本人或律师以及通过证人进行申诉的适当机会。(2)如果在上述审讯后,农业部长查明,该人已经违反或正在违反指控所包括的本法或规章制度的任何条文,他应作一书面报告,陈述关于各项事实的调查结果,并应发出和向该人递交一项命令,要求该人中止上述犯法行为。审讯中的证词应写成文字,并归入农业部档案。(3)根据本法对之发出命令的任何人如不遵守该项命令,则农业部长,或美国通过其司法部长,可请求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对住在或其主要营业处在该上诉法院巡回区内的对之发出命令的人,强制执行命令,并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2112节,递交上述诉讼的档案。法院收到这项请求后,应随即通知对之发生命令的人。(4)在进行本法授权的工作时,农业部长,或为此目的而经他指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应有权力举行审讯,主持宣誓,签发传票,询问证人,记录证词,要求交出账簿、档案、账目、备忘录和书信文件,并有权进入办公处和仓库。如任何人接到传票后拒绝出席、作证或交出有关的账簿、档案、账目备忘录和书信文件,或不允许检查人员进入其所在地或房屋,有关的美国地方法院应有权强迫其服从。(5)对于被农业部长或他所指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传问作证的人,应付给费用和旅费津贴,其数额与美国各法院付给作证人的相同;作证的人和纪录证词的人都各自有权得到与美国各法院付给同类服务相等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