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规章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7页(286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第4篇总则中,对制定种子规章制度作出规定:(1)农业部长可制订他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便本法的有效实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财政部长和农业部长可联合或分别制订他们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便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3)在根据本法公布任何规章制度以前,应在《联邦政府公报》刊登拟公布的有关通知,以及为此而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在举行听证会以前,不能公布任何规章制度。任何规章制度,应按公告所指定的日期生效,此项日期不应少于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以后30天,并可按公告规定的方式加以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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