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品种注册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9页(551字)
日本农林水产省根据种苗法规定的精神,于1978年12月制定了《品种注册规则》,之后于1982年9月进行了修订。该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品种注册簿的所在,即品种注册簿存放在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2)规定品种注册簿上的记载事项、遗失办理。(3)规定了品种注册原则、职权注册、注册的申请。(4)规定了品种注册申请书的记载事项、申请手续及所附书面材料。(5)规定了品种注册顺序,即申请注册必须按接受顺序;以职权注册的,按注册理由的发生顺序。(6)规定凡申请注册的事项为不能注册的,或申请书不符合手续,或申请书上记载的注册号、农林水产植物种类及注册品种名称与品种注册簿不符,或申请书上没有附上有关必要材料等,农林水产大臣对注册申请不予受理。(7)规定了附记注册、注册更正。注册后,发现注册上的错误或疏漏,如属农林水产省的过失,除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外,农林水产大臣应立即予以更正,并通知注册权利者及注册义务者。(8)规定了品种注册副本的申请内容。(9)规定了品种注册的注销手续。注销品种注册时,要在注册簿的表示栏的最下方注明注销原因及注销年月日,并封存其注册簿。另外,日本农林水产省还对品种注册申请书格式、填写申请书应注意事项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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