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具检查取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2页(232字)
日本199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2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复查的结果认为前条第1项的农机具性能不符合第7条第3项的标准时,可以取消该农机具的机型检查合格的决定。(2)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前项规定,在作出处理并公布的同时,应将处理决定通知原来根据第9条第1项规定允许该农机具附上机型检查合格证明的当事人。(3)根据第1项规定进行处理时,被处理者不得再按第9条第1项规定在该机型农机具上继续附上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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