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资金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0页(296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4条规定:(1)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农业机械的购买者或利用其相关附带设施的设置者、农业机械制造者、售后服务者及农业机械共同利用者要支援必要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2)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要支援农业机械的制造者在农业机械的开发、生产及售后管理中所需的必要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为了促进农业机械的有效利用,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农业机械的售后服务、技术训练、研究及保管等采取必要措施,支援农业机械制造者、售后服务者、购买者或利用其相关附带设施的设置者所需必要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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