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化研究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5页(488字)

日本199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附则第2条中规定:(1)由农林水产大臣对适当人选提名为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的理事长和监事。(2)根据前项的规定,被提名担任理事长或监事的人选在研究所成立时,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应分别被任命为理事长或监事。(3)农林水产大臣任命研究所的筹备委员,从事办理研究所成立的有关事务。(4)筹备委员制定的章程,必须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5)获前项认可后,才能执行本法规定。(6)筹备委员在得到第4项规定的认可后,应募集政府以外人员对研究所的投资。(7)筹备委员在前项规定的募集活动结束后,必须向农林水产大臣申请对研究所的设立加以认可。(8)筹备委员得到前项规定的认可后,必须要求政府和承诺投资的民间人士,交纳投资资金或交付作为投资用的财产。(9)筹备委员在交纳投资资金或财产的工作完结之后,必须把这以后的事务移交给根据第1项规定被指定的理事长。(10)根据第1项规定被指定的理事长,接到前项所规定的移交事务后,必须立即按政令规定,进行研究所设立的登记。(11)研究所根据前项的登记而宣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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