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家农业企业改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3页(345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育种站、兽医站、森林保护站和植物保护站等的企业组织和机关,国家种子检查机构、农作物品种实验室、设计勘测中心、农业化学服务站、化学化和农业放射学中心、生物工业企业附属农场、良种繁育站、农机试验站,以及播种和栽培含有麻醉物质和有毒物质作物的企业,在1992年内不实行私有化。第28条规定,位于国家土壤改良体系范围内的农场的经过改良的土地和由预算资金建立的土壤改良生产基金,可以在不破坏其运营的工艺流程的情况下,转变为公有份额所有制财产。而土壤改良生产基金的价值,可视其资金来源计算股金总额。第29条规定,分布在亚热带的农业企业改组时,不得分配土地股(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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