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监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6页(276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3章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欲从事组合的监察事业时,须制订监察规程,并经主管大臣批准。(2)更改或废止监察规程,须主管大臣批准。(3)得到批准的中央会,在每事业年度,属于作为监察对象的组合及全国中央会须听取主管大臣意见后,制定监察实施计划。(4)实施计划应规定实施时期、从事监察的农业协同组合监察士及其他职员的人数及监察实施细则。(5)实施计划制订后,须立即通知监察对象。组合须认真接受中央会监察,并提出愿意接受监察的申请。(6)未申请时,中央会也可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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