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解散清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5页(399字)
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中规定:(1)如果章程未规定和全体社员大会未作决议委托其他人进行合作社解散时清算,则清算工作由董事会负责。也可由法人作清算人。根据监委会或至少1/10社员的请求,可由法院任命清算人。(2)首批清算人员及其代表权,董事会、清算人员的任何变动及其代表权的任何变动由清算人向合作社目录登记处申报。(3)清算人按任命时决定的方式宣布其主张,并代表合作社签字。如没有什么有关规定,则所有的清算人必须发表声明和签字。(4)清算人员应完成解散的合作社要求的任务,将合作社的财产变成现金;他们在法院内外可代表合作社。(5)在社员中分配财产,不可在还清债务前进行。(6)在向每个社员分配财产时,根据第一次清算结果,按有价证券的比例分配。(7)不能分配的财产可移交给合作社所在地的乡镇。(8)清算结束后,其合作社文献档案应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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