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朝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6页(425字)

中国清朝康熙雍正乾隆统治时期,农业生产有了明显恢复和发展,并加强法制管理。清政府在边疆地区实行屯田,有军屯和民屯。统治者下令把东北部分地区和蒙古地区作为禁区,不准开垦。对一般的垦荒,清政府则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康熙时规定把垦荒“永不起科”的年限宽展至6年甚至10年,并规定所垦土地由官府“给以印信,永准为业”。清朝如前朝一样,制定了农业赋税法律。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户部在明万历征发赋役的基础上编订了《赋役全书》。清朝规定的田赋,是粮、银、钱三者兼收,以征银为主。清朝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于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正式下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和丁银作为定数,以后加丁,永不加赋。并规定,定数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额,以新增人丁抵补。人丁和丁银固定以后,陆续把丁银推入田亩,无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丁银,繁重赋役得以减轻,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大清律·户律》中记载了有关惩治逃避赋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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