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价拨征实余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2页(249字)

民国政府1942年3月31日发布《价拨各省田赋征实余粮调剂民食办法大纲》,共7条。主要规定:(1)各省上年田赋征实,除抵拨军粮、价拨公粮外,所余粮食悉作调剂民食用。(2)征实余粮系就所收原物就地拨交。其运输加工等手续,由各省接粮机关办理。(3)余粮可按当时当地市价减低5%定价出售。(4)余粮仓储、运输、加工、推销等费用,由省政府审核后,送财政、粮食两部会同核定。(5)余粮调拨、销售及粮款收支、经费出纳,均由经办机关按旬报告财政、粮食两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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