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民银行押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4页(257字)

民国政府于1935年4月发布《中国农民银行承做特货押款办法》,共12条。该办法规定,土膏行或运商向本行抵押款项,均应以已经贴花、在禁烟督察处以现金缴清一切税费,送由特货公栈验存;押款利率至少月息一分以上;押款以两个月或3个月为限,到期付清利息后可转期一次,如转期届满仍不赎取,无须通知押款人及保证人,即将押货拍卖;拍卖到期不赎之货,如不足抵偿押款本息,仍归押款人负责偿足;押品如损失,如保险公司不允许赔偿,或赔偿不足,本行概不负责,所押之款,仍归押款人完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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