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五保供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2页(318字)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于1994年1月23日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共6章24条。其中规定:(1)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3)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4)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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