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不合格公粮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5页(265字)

台湾1964年《公粮委托仓库管理办法》第5章规定:(1)委托仓库收储公粮,除遭受不可抗力天灾外,其因验收不实,保管不善,致品质未合规定验收标准的,应即派员勘查属实后,通知委托仓库出具切结书,在20日内负责赔偿同等级、种类、数量的合格新期米谷。不合格的公粮属稻谷的,应通知委托仓库碾成糙米。验收稻谷如有擅自变更验收标准违法图利者,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办。(2)不合格的公粮,在委托仓库赔偿后,由该仓库自行处理。(3)委托仓库收储的公粮,经查定不合格的,其应赔价部分,不得列报仓储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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