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宠物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9页(279字)

1987年11月13日,比利时、丹麦、希腊等10个国家签署《欧洲保护宠物公约》。宗旨:保护个人或法人在家庭、贸易、商业饲养、装运设施和动物禁猎区里所豢养的宠物。公约要求:(1)缔约国保证确保宠物不遭受疼痛、折磨、灾难或遗弃。(2)缔约国保证鼓励制订信息和教育方案,以提高从事豢养、培育、训练、买卖和装运宠物的组织和个人对公约的规定和原则的认识。(3)缔约国应在本公约生效后5年内和此后每5年,每当过半数缔约国提出要求时,要在欧洲理事会举行多边磋商,以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及是否需要修改或扩大其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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