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农畜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9页(250字)

1976年3月10日,比利时、丹麦、法国等18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签署《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8年9月10日生效。宗旨:保护农畜,特别是在现代化的密集畜牧系统内。公约要求:(1)公约适用于饲养、照顾和收养动物,特别是现代密集畜牧系统内的动物。(2)应为动物提供住处、食物、水,对他们加以照顾,让他们行动自由,满足其生理和行为上的需要。(3)设立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起草和通过各种建议。(4)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不执行这些建议,则建议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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