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公约修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1页(357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10条规定:(1)成员国大会的任何一届例会或特别会议都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2)任何成员国都可以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3)任何修正案的文本及其理由至迟应在召开审议会议前150天送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将此修正案立即分送给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至迟应在召开会议前60天送达秘书处。秘书处应在收文截至后的第一天立即把收到的意见转送给各成员国。(4)修正案应有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的2/3多数才能通过。(5)自通过修正案的2/3的成员国把他们的接受书全部送交保存国之日起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修正案就开始对所有接受修正案的成员国生效。对于在此以后才递交接受书的每一成员国,则以它递交接受书的日子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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