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现代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0页(302字)

1976年,瑞士联邦议会颁布《森林保护法》。规定:禁止滥伐森林,禁止在保护的林区内采用皆伐。根据规定,森林经营实行采育结合、造管并举、造多于采、永续作业的方针。国家可对造林采取各种鼓励办法。如规定,私人造杨树林,政府应发给45%的补助费。根据《宪法》、《森林法》规定,瑞士林业领导机关是联邦森林检查总署;全国各州设有森林署;州以下地区设置林业局。20世纪80年代后,瑞士森林受到空气污染、废气公害和酸雨危害,政府颁布法令,积极采取措施,提供大量资金,拯救受大气污染危害的森林。同时,联邦议会组织修改《森林法》,为进一步改善林业环境保护事业建立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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