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早期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0页(313字)

法国最早的有关林业管理的法律可追溯到1291年菲利普四世时期,勒拜尔颁布关于成立《河流与森林指挥卫队》的敕令。此后历代王朝均有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如1669年路易10世时颁布《水及森林令》,1791年颁布《森林管理法》。从19世纪初至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国林业逐步进入恢复森林阶段,政府采取一系列保护森林的措施。国会于1827年制定了一部适合当时政体的《森林法》,其目的是恢复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建立国家森林管理制度,规定国有林和公有林实行国家管理。该法是法国林业法制建设的基础,其基本原则适用至今。法国还于1860年颁布《山地造林法》,1882年颁布《山地恢复和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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