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7页(300字)

达加斯加1960年颁布《森林法》。该法律为防止垦殖农业和烧荒引起土壤侵蚀及地力下降,决定将林地分为禁止垦殖、烧荒和允许两种类型。该法律规定,禁止采伐开发的还有天然林区、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造林地及植被恢复地、林业及渔业推广区、治水森林局管辖的土地。保护地指的是坡度50°以上的丘陵、溪谷、海岸沙丘及河流水面高度2米以下的土地。平坦地或坡度50°以下的丘陵只允许开发1/3,但前提是要持有治水森林局发放的许可证。在坡度20°-50°地域实施采伐开发者有义务采取防止土壤侵蚀措施,若1年内未采取措施,治水森林局可以取消土地使用者今后的采伐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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