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1991年地方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0页(507字)

巴西1991年颁布《地方林业法》。该法规定,地方林业主要用于生态利用,林地是所有居民的财产。林业活动必须确保人类生命质量和生态平衡。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绿化,进行科研教育。根据本法规定,从1992年1月开始24年内,所有林地必须编制目录并制图。林业应当分成限制使用生产林和生产林。限制使用生产林是指必须保持多样生态过程的林地,即:(1)法律规定长期保护的林地,只有授权才可以伐木;(2)合法保留地,这些地区的林地至少占该地财产的20%,这些地区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及进行商业采伐;(3)保护单位可以建立国家、州或市公园、野生生物保护区、生态区。生产林是:(1)不属于限制使用生产林的其他林地,主要用来满足社会的经济需要;(2)可以在林业项目下进行种植,对当地土地所有者实行特殊鼓励政策,使他们维护现存林地或者限制使用自然资源,以达到保护生态和土壤目的。可以采取农业信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幼树的方式进行林木种植。采伐林木应有事先许可,按林业管理计划数量进行采伐、登记,并且每年更换一次伐区。本法还规定,只有用于家用目的的采伐可以免除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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