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森林采伐方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7页(183字)
缅甸1992年《林业法》第18条规定,如果采伐用于商业目的,林业部在批准采伐林产品许可后,应当采用竞标方式,组织采伐,但是下列目的采伐可不使用竞标方式:(1)国有企业进行的林产品采伐;(2)林业部长在政府授权下组织的林产品采伐;(3)用于商业目的少量林产品采伐;(4)用于林业研究教育对公众和宗教有益的林产品采伐。
上一篇:韩国林产品制材许可立法
下一篇:缅甸森林采伐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