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林业许可注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3页(253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31条规定:(1)在宣布国有林和水源涵养林或改动和取消他们时,护林员应以土地注册机构所要求的正式方式,向其提供有关的情况。注册员应以他认为合适的形式,向其提供有关的情况。注册员应以他认为合适的形式,在土地登记处宣布,修改或取消所涉及的注册土地。(2)地契注册机构不必去关注由护林员或林务官根据本法令为国有林和水源涵养林而签发的许可证和执照,也无须把上述许可证、执照编入土地注册内,也无须提供证明和为验证这类许可证和执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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