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森林经营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5页(325字)
匈牙利《森林和野生动物法》规定:(1)在造林地区应栽种与立地条件相宜的树种,尽可能营造多树种组成的混交林,为防止水土流失,只有在平坦地区和缓坡山丘地带才可进行皆伐,以保护土壤和人工设施、以及为卫生保健、水利或其他特殊目的服务的森林应确定为保护林;(2)在森林和树林里,只能进行符合其目的经营,必须按照批准的、有效期至少10年的森林经理施业案进行经营;(3)只有在部长会议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与施业案有别的森林经营;(4)国营林场在国家林业作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完成必要的森林经理工作,并承担与国家林业作业有关的资金和物资管理事务;森林、树林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必须按专业要求对森林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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