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沙影响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5页(328字)

韩国《防沙事业法》第19条规定,因不属于防沙事业的其他工程或引为致使防沙事业成为必要时,山林厅长可依据总统令规定将该防沙事业所需的全部或部分经费,让其原因工程或原因行为之实施者负担。《防沙事业法施行令》第16条规定:(1)山林厅长依据第19条规定发出有关负担费用或提供劳力或物件的指示时,须将其费用金额、负担方法、物件种类和数量、提供方法等通知给受益者或原因者。(2)法第19条中所谓不属防沙事业的其他工程或行为,是指下列之情况:铁路及公路的附属设施;河川管理设施;水利设施;矿山设施及砟子处理;工厂设施;土石挖取;开垦;建造牧地或放牧;宅地平整;其他为不属林业事业之目的而要求实施防沙事业的工程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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