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留林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4页(227字)

1891年,美国国会修改《土地法》,授权联邦总统可根据国家需要和社会利益,将用材林或其他森林资源宣布为保留林。这一规定使美国526万公顷森林当即被划为保留林。1897年,美国国会颁布《保留林组织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必要时,联邦总统可在任何州覆盖着树木或丛林的公有土地上,不论其是否有商业价值,拨出一部分作为国家森林。该条例确定的联邦林地经营准则一直延续使用到1976年颁布《国有林经营管理条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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